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4670号
原告: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秦岭路长城六合幸福门小区3号楼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94239111。
法定代表人:朱建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福建华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加加,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主任,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深圳华电电力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甲子塘社区第二工业区1排4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482118U。
法定代表人:李筠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长城公司”)与被告深圳华电电力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电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邢加加,被告深圳华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李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深圳华电公司给国网龙岩公司发送的询征函回复,并重新出具函件,确认之前深圳华电公司给河南长城公司的授权是有效的,河南长城公司不存在私刻公章的情况。2、深圳华电公司赔偿河南长城公司损失4,490.5元。事实与理由:河南长城公司从事电力系统的消防工程业务。2020年4月17日,河南长城公司为参与国网龙岩供电公司2020-2021年变电站主变排油注氮消防年度维保采购项目竞标,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深圳华电公司员工白玉龙,以获得该公司专属授权承诺。而后,白玉龙通过电子邮件向河南长城公司发送了电子版《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河南长城公司用《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参与了前述采购项目的竞标,后面中标。参与招投标的另一个公司反映也有深圳华电公司的授权,就向深圳华电公司征询授权的真假。此后深圳华电公司以其员工白玉龙系私自授权为由,不予认可对河南长城公司的授权,诬陷河南长城公司私刻深圳华电公司公章,伪造《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并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发函给国网龙岩供电公司、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给河南长城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导致河南长城公司在龙岩电力系统留下不良记录,极大影响了公司名誉,影响了河南长城公司在福建电力消防行业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故河南长城公司诉至法院。
深圳华电公司辩称,2020年5月11日,深圳华电公司收到国网龙岩公司物资部、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邮寄的询征函及河南长城公司在标书中出具的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复印件。依据收悉的询征函及相关附件,河南长城公司发现:1、征询方提供的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复印件中我司印模的尺寸比例严重偏离我司正宗印鉴规格且无出具人或经办人签名或盖章;2、征询方提供的材料中未见有原厂商专属授权书的提供方式或提供人;3、查阅公司用章记录、公司域名邮箱并问询在职员工(白玉龙因于4月30日主动辞职,且无法联系,无法对其询问),均没有发现深圳华电公司有给河南长城公司出具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的情况;4、经查公司电子邮箱及邮寄往来记录,并无向深圳华电公司发送邮件或邮寄原厂商专属授权书的记录或邮寄费用报账信息。据此,足以认定河南长城公司的“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不真实或虚假。2020年5月11日做出了询征函回复内容。该询征函回复系根据征询方提出的询征要求及附件资料向询征方做出的合理回应,是对特定事项、特定的单一对象所做出的回复,未面向公众公开不当言论及虚假宣传,依法未构成对河南长城公司的名誉侵权。二、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中印章虚假、伪造或系是白玉龙个人行为而出具,相应的法律后果均不应由深圳华电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白玉龙曾是深圳华电公司办公室的一名普通员工,并非公司洽谈业务的联系人。深圳华电公司从未授权白玉龙向河南长城公司出具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白玉龙也在声明中认为因其他工作原因未及时向本公司有关部门报备该授权事项。深圳华电公司根据当时掌握的情况来对询证函做出回复,回复内容并无不当,且是对特定的询征人发出,涉及范围小之又小,仅限于询征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河南长城公司对来源于个人的“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未尽认真审查、核实其自身存在过错,即使造成轻微影响,也应当由其自行担责。据此,请驳回河南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南长城公司从事电力系统的消防工程业务。2020年4月17日,河南长城公司为参与国网龙岩供电公司2020-2021年变电站主变排油注氮消防年度维保采购项目竞标。根据业主单位的招标要求,需要提供原厂商的专属授权。河南长城公司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深圳华电公司员工白玉龙,希望获得该公司专属授权承诺。而后,白玉龙通过电子邮件向河南长城公司发送了电子版《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河南长城公司用《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参与了前述采购项目的竞标,后面中标。2020年5月6日,项目采购人国网龙岩供电公司物资部、招标代理机构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河南长城公司下发了成交通知书。参与招投标的另一个公司向业主单位反映该公司也有深圳华电公司的授权。国网龙岩供电公司物资部、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深圳华电公司发出征询函,以核实授权的真假。深圳华电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回复函,主要内容为:1、深圳华电公司从未对河南长城公司提供过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设备的安装、检修、技术支持的授权或其他合作性质的文件,也没有直接向该公司销售过公司产品或配件;对于福建市场,公司认可并授权“福建恩高云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合作商;3、河南长城公司参与国网龙岩供电公司招标活动提交的书面授权文件为虚假授权。对于河南长城公司私刻公司印章、假冒公司“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的犯罪行为,我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等。现河南长城公司以深圳华电公司向业主发函,导致河南长城公司在龙岩电力系统留下不良记录,极大影响了公司名誉,影响了河南长城公司在福建电力消防行业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河南长城公司提供的成交通知书、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询证函、声明、白玉龙身份证明,深圳华电公司提供的公司印章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河南长城公司作为从事电力系统的消防工程业务的专门公司,在参与投标时,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取得原厂商的专属授权。河南长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深圳华电公司有过设备安装、检修的业务往来。河南长城公司仅通过电话、微信与深圳华电公司工作人员白玉龙联系,凭白玉龙个人通过传真发送的厂商专属授权书参与竞标,未审查白玉龙是否有资质代表深圳华电公司对外作出“原厂商专属授权”,事后也未向深圳华电公司有权部门核实书面授权的真假。从深圳华电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公司印章来看,与河南长城公司获得书面授权所盖印章存在较大差别。深圳华电公司向业主单位发出回复函,对授权的真假进行认定并无不当。该回复函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送,没有证据证明该回复函对河南长城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河南长城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龙岩电力系统留下不良记录。综上,河南长城公司关于深圳华电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琳婷(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