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秦岭路长城六合幸福门小区3号楼23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岭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发广,系改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长城消防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即:被告***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义务,河南长城消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13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4月1日,本院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和财付通内有零星存款,因数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经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履行2000元后电话关机,至今无法取得联系,执行到位的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豫H×××××北斗星牌汽车、豫H×××××别克牌汽车各一辆,但上述车辆具体状况未知,具体停放地址不详,且上述车辆注册时间较长,申请人暂不要求采取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未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
六、通过电话联系形式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薛发广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证实***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城消防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聂世辉
审判员 郝田亮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