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汇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万创(湖北)工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民初2463号之一
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瑞城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谷城,住湖北省谷城县别授权。
被告:王坤,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住襄阳市
被告:万创(湖北)工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台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坤、万创(湖北)工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合同欠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坤、万创(湖北)工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坤、万创(湖北)工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67元,由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檀小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