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汇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XXX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5民初1008号
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襄阳市樊城区江汉路瑞城国际2幢1单元2-1-5-3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谷城经济开发区谷水路。
法定代表人:李吉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XXX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被告自行还清合同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新雯
审判员  邱 林
审判员  詹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冯毓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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