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汇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琪锦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2民初58号
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瑞城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琪锦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东街冯家巷67号。
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琪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宏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