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汇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民初361号之一
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瑞城国际2幢1单元2-1-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91759971R。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胜利街69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55970616XK。
法定代表人:党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湖北省精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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