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民初287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三层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72号。 负责人:郑成渝。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三苏大道东段2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丹 审 判 员  罗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