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民初287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三层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72号。
负责人:郑成渝。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三苏大道东段2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丹
审 判 员 罗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