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1002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眉山市东坡区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迅为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长柏路长柏小区2期安置房。 法定代表人:叶坤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三苏大道东段27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迅为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