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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豫0305民初3612号
原告河南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平安
书记员 杨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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