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南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濮阳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37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河南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902民初4754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河南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金500628.04元。因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9月8日、12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信息。(2)通过不动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3)查封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4)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去线下调查、不要求采取公告悬赏措施。
三、2021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义务,2021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05031.0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05031.0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白翠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孔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