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民初379号
原告: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656号7号楼13层1309、1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944073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胜宇,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蒋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90643296C。
法定代表人:山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1元,由原告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朝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