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3执31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656号7号楼13层1309、1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944073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胜宇,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镇蒋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90643296C。
法定代表人:山富献,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3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告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108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9年4月10日(起诉之日)到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为1761元,由被告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司法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并未主动履行。
2.本院2019年7月10日、2020年2月9日、2020年6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自2019年4月20日起,陆续查封被执行人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小区房产××处,该小区所占用土地为工业用地,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商品房小区并进行销售涉嫌非法经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故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5.本院前往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会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