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楼****房。
法定代表人:焦冬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南路十里铺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曹吉林,经理。
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中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62万元及利息。因河南中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2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坡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赵 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