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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3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8912969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2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24722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0197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19429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丰工作站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欢笑,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1执39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