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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6050号
原告:宣城市伟士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锦城南路东7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93XK2W。
法定代表人:梁伟。
被告:锦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鼎湖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A021605。
法定代表人:陈飞。
原告宣城市伟士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锦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宣城市伟士特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敏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何腾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