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山市恒通水泥砖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881民初2711号
原告:江山市恒通水泥砖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干旺。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自远。
原告江山市恒通水泥砖厂与被告***、***、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3日本院受理立案,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水泥砖款72522元,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于受理后,因案情争议较大,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山市恒通水泥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干旺、被告***、被告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江山市xx镇xx村排污施工工程,被告***以内部承包合同方式负责施工,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被告***到原告江山市恒通水泥砖厂处赊购条砖259000块,木头砖4800块。该砖逐次运至施工工地,由工地施工员被告***在67张出库单上签名确认,之后,被告对该砖款至今未付。
庭审中,被告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陈述被告***为本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但未提供内部承包合同予以审查,为此,被告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对内部承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材料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作为工程施工人员对运至工地的材料签收确认,不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出具的67张出库单只有明确的数量,无价格,原告按当时价格以条砖每块计0.27元、木头砖每块计0.54元,被告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虽提出无法确定当时商量的砖价,但也未说明按何价格计算,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砖价计算予以采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江山市恒通水泥砖厂货款人民币7252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72522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元,由被告***、被告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