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山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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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1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小荣,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超,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山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江山底村皂子篷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郑永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恒杰,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自远,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春伟,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山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浙088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3元,减半收取计164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庆原
审判员汪佳
审判员曾柳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