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3313号
原告:余小姣,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浙江远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环城西路24幢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565640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小姣与被告***、***、浙江远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余小姣于2023年11月25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小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