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389号之三
原告: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平,江苏擎天柱(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东侧***都市花园6号商业1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07减半收取计895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53.5元,由原告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