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正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正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东侧金牛湾都市花园6号商业1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扬州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