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5民初1438号
原告:**放,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下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东环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884202P。
法定代表人:蒋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西湖区人,住杭州市西湖区,系公司法务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放诉被告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