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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4民初193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美都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25987K。
法定代表人:尹士树。
被告:***,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第三人:***,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