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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大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美都园9号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尹士树。
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409号1-4层、411号。
法定代表人:翟玉忠。
本院作出(2021)辽0291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金额:工程款519186.67元,案件受理费44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等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克臣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关国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