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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8528号
原告:北京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2号2号楼3层318。
法定代表人:窦海洋。
被告: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美都园9号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尹士树。
原告北京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