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8528号
原告:北京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2号2号楼3层318。
法定代表人:窦海洋。
被告: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美都园9号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尹士树。
原告北京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