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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信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4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信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南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美都园9号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信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审被告大连信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由辽宁富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大连信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钱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