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域(北京)膜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县齐城小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924民初1008号
原告:万域(北京)膜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AGRQX0。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强,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561349560P。
法定代表人:武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繁峙县齐城小学,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大营镇齐城小学iv>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万域(北京)膜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县齐城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2020年11月6日,原告万域(北京)膜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域(北京)膜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7.50元,由原告万域(北京)膜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丽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