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坤、***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40号 原告:**坤,男,生于1988年6月5日,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4年7月6日,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 被告: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街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561349560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坤与被告***、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坤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考虑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坤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剌世民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