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66号
原告:***,女,生于1995年1月10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4年7月6日,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
被告: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州市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街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561349560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考虑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