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145号
原告:宝鸡关中硬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丈八镇伙口村姚家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FXUM0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街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561349560P。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繁峙县繁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64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关中硬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关中硬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以后,经本院依法审理,原告发现自己与被告之间的账务还没有结算清楚,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关中硬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7988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关中硬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