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306号
原告:***,男,生于1980年5月4日,汉族,农民,住麟游县。
被告:***,男,生于1964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应县。
被告: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街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561349560P。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