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5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8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6日,住山西省繁峙县。
被告: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街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561349560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