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执复3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宁武县中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宁武县天池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宁武县中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武县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武县凤凰镇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宁武县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宁武县中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宁武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5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20年12月21日,复议申请人宁武县中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接受原审裁定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宁武县中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复议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宁武县中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宁武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5执异5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飞
审判员 曲 攀
审判员 孙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