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执20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沈阳晨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晨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5民初16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并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05执20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可新
审判员 张洪国
审判员 吴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