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保1174号
被执行人沈阳晨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16566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沈阳晨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晨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晨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沈阳中兴街支行的账户21×××09_1存款1618000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崔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