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晨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沈阳晨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0133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019103300。
负责人:马宁,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昀鸰,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晨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07729314。
法定代表人:罗志君。
被申请人:任永安,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诉被申请人沈阳晨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永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晨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永安名下银行存款1,034,946.7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以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晨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永安名下银行存款1,034,946.7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聂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荣健
书 记 员  吴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