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龙诉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2301执12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红旗东路北一巷东一坪*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922844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66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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