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民申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杨海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雷,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3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在***未将资料按照要求全部提交我公司的情况下,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全额向其支付工资不符合约定。二、原审人民法院仅凭***的陈述就认定我公司应当向***支付加班费1218元没有法律依据。三、我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11月15日,但是他从2016年11月3日开始没有上班,原审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判令我公司支付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四、我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再未续签劳动合同,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故我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我公司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华通公司是否应当向***全额支付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双方签订的《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聘用协议书》及仲裁庭审笔录可以证实,***认为因施工未完成的原因导致其未提交部分资料,华通公司并不能证明系因***自身原因导致相关资料未提交的事实,故华通公司认为应当在工资中扣除"资料整理费""考勤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华通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华通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反映***于2016年9月15日未休息、2016年9月17日休息、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2日休息、2016年10月3日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未休息、2016年7月6日(肉孜节)未休息的事实,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认定华通公司应当向***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并无不当。

三、关于华通公司应当支付工资的期限的问题。***、华通公司均承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15日终止,结合***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华通公司向***支付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华通公司认为原判决计算工资的期限存在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华通公司是否应该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华通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华通公司不能证明存在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陈绍华不同意的情形,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华通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华通公司是否应该向***支付赔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华通公司与***签订的《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聘用协议书》约定的期限不满一年,但约定的试用期却超过一个月,故华通公司应当按***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原告赔偿金。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华通公司向***支付赔偿金500元并无不当。

综上,华通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乌 日 娜

审判员 海 拉 提

审判员 玛 依 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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