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309号
申请人:四川鲲语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汉旺镇群力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MA62HKX667。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号4幢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09290631F。
法定代表人:曾建国。
申请人四川鲲语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359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成都青白江支行2000××××0017的存款账户80万元,实际冻结6740.32元;在成都银行锦江支行1201××××0010_C300CNY的存款账户80万元,实际冻结2479.52元市行577.310100046144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359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