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35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鲲语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汉旺镇群力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MA62HKX667。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号4幢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09290631F。
法定代表人:曾建国。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鲲语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川0603民初3591号民事裁定书,已对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因庭审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四川鲲语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成都青白江支行2000××××0017账户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锦江支行1201××××0010-C300CNY账户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利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