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鲲语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3591号
申请人:四川鲲语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汉旺镇群力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MA62HKX667。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号4幢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09290631F。
法定代表人:曾建国。
申请人四川鲲语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鲲语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鲲语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四川鲲语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利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