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2954号之一

申请人***,男,生于1965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燕,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号4幢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09290631F。

法定代表人曾建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侯亚玲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幢××号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三台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3号】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侯亚玲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三台县××镇××街××号××幢××号的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三台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3号】予以查封。

本案收取保全申请费152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永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魏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