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威舫钢材有限公司与成都通安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4执保197号

申请人重庆威航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3号加工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号4幢64号。

法定代表人曾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64号10-5号。

负责人鲁海涛,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金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9幢2-3-1。

申请人重庆威航钢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提供了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威航钢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重庆金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运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