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4执保197号
申请人重庆威航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3号加工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号4幢64号。
法定代表人曾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64号10-5号。
负责人鲁海涛,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金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9幢2-3-1。
申请人重庆威航钢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提供了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威航钢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通安达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重庆金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运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