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4003号
原告:成都市某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原告成都市某某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某某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某某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某某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