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5民初4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丰和新城**商业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茶玉,江西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昊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是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至本院审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赣0111民初3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担保人*菊花名下南昌市东湖区北京东路京东南洋花园C2-3的房产。原告泽昊公司于2020年8月8日以向本院提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泽昊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菊花名下南昌市东湖区北京东路京东南洋花园C2-3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利
书记员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