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1民初398号
原告: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担保人*菊花东湖区北京东路京东南洋花园C2-3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