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1民初398号之一
原告: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茶玉,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泽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原、被告因履行工程款而产生的纠纷,被告***向法院提供其与**的结婚证、以**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南昌市湾里区太平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的居住证明,证明被告住所地在湾里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就管辖权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