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恢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北大道。

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陈国安,男,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安合同纠纷一案,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安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安只有零星存款、无证券等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恩施市第xx幢(即1号楼)1层107号房、108号房、148号房及第xx幢(即1号楼)1单元10层1001号房、1002号房及相应的土地,但应上述房产均已网签备案于第三人而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安名下的位于江西省丰城市的农房一栋,因不是首封且房产是农房而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被执行人电话无法接通,下落不明。2020年12月22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安、陈国安采取限高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78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2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78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并于2020年12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清楚,了解该案件执行情况,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中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熊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伟锋

书 记 员  褚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