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北大道。

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陈国安,男,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安未履行本院(2017)赣011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安存款、收入人民币78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7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诉讼费、保全费71946元,执行费6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中

审判员 马 进

审判员 熊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