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北大道。
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陈国安,男,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安未履行本院(2017)赣011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安存款、收入人民币78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7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诉讼费、保全费71946元,执行费6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中
审判员 马 进
审判员 熊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