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陈刚),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丰和新城**商业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唐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案涉工程的内部承包实际施工人,不能证明案涉工程为申请人所有,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法院单纯的就申请人方举证进行认定,未就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与认定。三、原审法院在审查案涉工程款的实际归属与工程款由前案执行法院划转行为的合理性进行了混同。四、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继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亦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19)赣01民终21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泽昊公司要求其返还的工程款160万元系泽昊公司承建江西东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干项目的工程款。首先,2017年8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8民终10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西东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向泽昊公司偿付工程款200万元。该诉讼为泽昊公司与江西东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书中明确的工程款偿付对象是泽昊公司,调解书中并未提及***系实际施工人,或款项的实际收取人为***,虽然调解书中泽昊公司所留的收款账号为***的建行账户,但款项的偿付对象仍为泽昊公司。其次,***主张其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但未与泽昊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其他施工协议,也没有与泽昊公司达成向其返还工程款的约定。***主张口头约定挂靠亦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其与泽昊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权利义务均无法明确。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妥,***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姚 姝
审判员 刘晓雯
审判员 江都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鹏
书记员邓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