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2168号
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守余,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架桥镇架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5万元或查房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惠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士杰